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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视角解读中国法院首次承认英国判决 / PRC Court recognises an English judgment for the first time – a Gard perspective Simplified Chinese)

2022年3月17日,上海海事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确认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并执行。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在承认中英两国法院司法互惠的基础上,裁定英国民事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英国法律程序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船东以租船人一直未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预付租金为由,终止了三份长期租船合同。船东最初根据三份租船合同,对租船人提起仲裁。由于租船人进入清算,仲裁程序中止。

船东因此基于三份履约担保,对租船人的母公司提起诉讼。在一审中,Popplewell法官认为,租金支付并不构成一项条件条款(condition),但是由于租船人已背离租船合同,因而船东有权就租船合同未到期期间的交易损失获取约2,4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Spar Shipping AS v Grand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Group) Co, Ltd [2015] EWHC 718 (Comm)案(2015年3月18日)。

该判决被提起上诉,英国上诉法院所做的裁决回答了两个主要问题:

  1. 租船人未按时支付各期租金是否构成违反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条件条款,使船东可以终止租船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及 
  2. 租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绝履行(repudiatory)或背离合同的(renunciatory)行为,使船东有权终止租船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第一个问题,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未根据租船合同按时预付分期租金并不构成违反条件条款,因此支持了Popplewell法官的一审判决,确认The Astra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围绕第二个问题的争议点,英国法院采用了三步检验法:

1) 在租船合同下,船东的合同利益是什么;

2) 租船人的行为表明了何种预期不履约(prospective non-performance);以及

3) 这种预期不履约是否触及了合同的根本?
 

上诉法院认为,船东的利益是正常、定期地收取预付租金,租船人后付款的行为表明了预期不履约。法院的结论是,这种预期不履约确实触及了合同的根本,因为租船人的行为表明其有意将租船合同变得与其约定的条款完全不同——即从预付款合同变成后付款合同。

由此,租船人的行为构成背离租船合同,船东有权终止租船合同并就交易损失(即在租船合同得以履行至合同期结束的情况下,本将赚取的租金金额)请求损害赔偿。Grand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Group) Co. Ltd v Spar Shipping AS [2016] EWCA CIV 982。

这项英国判决由于澄清了英国法的立场,终结了The Astra案判决后有关租金支付是否构成条件条款的不确定时期,因而广受欢迎。该判决还确认在英国法下,并不存在就交易损失取得损害赔偿的当然权利。更确切地说,在发生基于拒绝履行/背离的违约后,是否有权主张合同终止和/或请求损害赔偿将取决于个案事实。如果违约使守约方丧失了实质上全部的合同利益,则可能可以就交易损失取得损害赔偿。

英国法院命令租船人的母公司作为担保人向船东支付三份租船合同项下应付的款项,包括损害赔偿及利息和费用。为执行英国判决,船东在对租船人母公司有管辖权的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判决。

中国裁定——Spar Shipping AS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沪72协外认1 

中国裁定认为,中国和英国并未缔结或参加互相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互惠原则应成为承认英国判决的基础。理论上,互惠原则要求两国都承认对方的判决。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关于英国法院先前处理的中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案件的相关意见。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首先在于英国高等法院的[2015] EWHC 999 (Comm)判决[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承认一审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1号保全裁定书和二审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87号判决书”,并认定这些案件不能被认为是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先例,但也不是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

上海海事法院进一步阐释互惠原则称:“《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互惠原则时,并没有将之限定为必须是相关外国法院先行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因此本院认为,如果根据外国法院作出判决所在国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即可认为我国和该国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存在互惠。”

虽然上海海事法院经查发现,不存在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被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但法院确信原则上中国民商事判决可以获得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律程序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开庭审理本案,直到上报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并获得批准后,于2022年2月再次开庭审理。

在此期间,就在中国裁定作出之前,中国最高法院就商事海事案件的处理发布了重要纪要,即《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纪要》”)。《纪要》第33条规定,由于中国和英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可以适用该《纪要》审查请求中国法院承认英国判决的申请。重要的是,与中国裁定相关,《纪要》第44条规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其中一种情形是:“……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与英国司法体系不同,中国采用的民法体系不以先例原则为基础,而主要基于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实践中,为统一法律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定期颁布司法实务解释说明和纪要,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工作。本案就是该等纪要和实务说明对主审法院具有说服力的一个例子(主办本案的中国律师还告诉我们,在中国裁定作出之前,得到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可以预见,设有海事法院的其他港口城市的法院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将遵循该《纪要》。这些法院包括宁波、青岛、广州、大连、天津、海口、武汉、南京、北海和厦门海事法院,这些法院与上海海事法院平级,并且有各自的省级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的申诉法院。

 

对索赔处理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品出口国和生产国,也是世界上第二大进口国,海上货物运输需求旺盛——国际贸易中有85%的货物通过海运运输。在海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在所难免,而且很可能涉及中国实体。

索赔是否成立可能受到合同适用法律及案件审理所在司法辖区的影响。英国被认为是国际海运法律服务的中心。英国法广泛应用于海事纠纷,可能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都适用。但是,海事请求人也需要确保英国法院的判决能在被告住所地所在国得到执行,以便有资产可以将判决转化为实际赔偿。无法执行判决意味着获取胜诉判决也是浪费资金、时间和精力。

在中国裁定作出以前,大家认为对于在中国执行而言,仲裁条款可能比英国法院管辖权条款更有益。中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该公约下,伦敦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执行。对于有中国实体参与的海运合同,在当事方考虑该海运合同的法律和管辖权条款时,中国裁定可能会为其提供另一种选择。

2016年,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17年,武汉中级法院首次在中国承认了美国民事法院裁定。而本裁定是中国日益趋向于承认外国判决之趋势的延伸。

 

承认英国判决的限制

本案涉及判令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执行。本案不大可能影响禁诉令等诉前命令,因为根据《纪要》,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外国法院的保全令和其他“程序性裁定”具有约束力。此外,如果中国法院就某一争议已经作出判决,也不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

中国是农产品和其他商品的主要进口国。对于在中国法院提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索赔,我们预期中国法院将主张其管辖权,即便租船合同中有英国法和管辖权条款,且该条款已被并入提单。

在航运业,保函的使用较为常见,租船人、托运人或其他第三方会不时向船东提供保函。例如,无单放货保函的推荐措辞包含了争议发生时适用英国法和英国高等法院管辖权的条款。该等保函会使保赔保险对交货错误不予赔付,因此判决的执行在船东决定是否接受该等保函时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保函具有担保性质,而最近中国对英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可能提高船东在中国实体签发的保函下获得赔偿保证的机会。

在互联互通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世界里,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一个可喜的趋势。

 

作者Yang Yang

Gard香港公司律师

作者Patrick Lee

Gard香港公司高级理赔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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