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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泛的外国仲裁条款在美国境内具有可执行力 / Broad foreign arbitration clauses are enforceable in the US (Simp Chinese HTML)
近期美国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再次强调了适用《纽约公约》的宽泛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该等仲裁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根据美国的“附带禁止翻供(collateral estoppel)”原则对非缔约方的适用性。该判决为商事合同中外国准据法条款和仲裁条款的执行提供了进一步依据。
近期,在一起根据大型游艇销售合同提起的佣金给付之诉中,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美国数所地区联邦上诉法院之一)做出判决,再次强调了国际合同中适用《纽约公约》的宽泛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该等仲裁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根据美国“附带禁止翻供”原则对非缔约方的适用性。原告试图通过主张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的方式,绕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是被法院驳回。鉴于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相比更加熟悉有关仲裁事项的处理,因此如果此类诉讼首先在州法院提起,可取的做法是尽可能将相关诉讼移交给联邦法院处理。该判决确认了适用《纽约公约》的争议的可移交性。该判决题为“Northrop and Johnson Yacht-Ships Inc. v. Royal Van Lent Shipyard BV and Feadship America Inc.”,刊载于2021 U.S. App. LEXIS 8797。
历审程序和相关主张
游艇经纪公司Northrop and Johnson Yacht-Ships Inc.最初在佛罗里达州法院对荷兰游艇建造商Royal Van Lent Shipyard BV及其美国经销代理商Feadship America Inc.提起诉讼。Royal Van Lent和Feadship将本诉讼移交至位于迈阿密的美国联邦法院审理,主张可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二被告还坚称,原告提出的所有主张(包括基于违约和侵权提出的主张)均应适用经纪公司和游艇建造商签订的佣金协议包含的荷兰仲裁条款。该下级联邦法院同意并批准了被告提出的驳回起诉动议,并强制进行仲裁。原告随后向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按照“重新审理(de novo)”标准,审查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的判决
2021年3月26日,上诉法院出具一致意见书,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该意见书首先指出,相关佣金协议包含仲裁条款,其中规定: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该意见书重申,对《纽约公约》作出解释的美国法院判决普遍认定,《纽约公约》要求缔约国法院赋予私人仲裁协议效力并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相关争议可以从州法院移交至联邦法院审理,并且进一步指出美国和荷兰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上诉事项
经纪公司Northrop在上诉中再次质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该问题成为法院分析的焦点。Northrop主张,佣金协议仅适用于因第一艘游艇的销售而应付给Northrop的佣金,但不适用于因第二艘游艇的建造而应付的佣金,而后者构成该诉讼的基础,因此其中的争议不在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内。Northrop还主张,Feadship America不是佣金协议的缔约方,因此不能援用仲裁条款。
关于适用《纽约公约》的管辖权要求
在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意见书中,上诉法院首先重申了关于适用《纽约公约》的一般规则,即仲裁协议必须满足以下四项管辖权要件,才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 存在符合《纽约公约》定义的书面协议;
- 协议规定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进行仲裁;
- 协议是由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并且该法律关系被视为商事关系;且
- 协议有任何一方为非美国公民,或商事关系与一个或多个境外国家存在一定合理关联。
明显倾向于推定适用仲裁
随后,上诉法院从总体上指出,《纽约公约》以及最高法院和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关于适用《纽约公约》的判例明显倾向于推定适用合同中自由协商的准据法条款和协议管辖条款,并且该推定在国际商事领域的适用尤其有力。法院随后继续指出,美国法院一贯认定,类似于本案中涵盖“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条款应当作宽泛解读。法院得出结论称,本案中的仲裁条款确实涵盖Northrop的所有主张,而且关于支付合理费用的请求、侵权性干扰和不当得利的侵权主张甚至涉及双方协议的核心,正是属于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法院认定,Northrop不得通过提起衡平法项下的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的方式试图绕开其所签订的协议的明文规定。
附带禁止翻供原则下对某些非缔约方的适用性
此外,Northrop还主张,鉴于Feadship America不是佣金协议的缔约方,下级法院允许Feadship America援用仲裁条款是错误的;该主张也被上诉法院驳回。法院重申,根据美国法律,如果原告缔约方必须依据书面协议的条款提出其主张,或原告缔约方指称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一致行动实施了实质相互依存的不当行为,并且该不当行为是基于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与该等义务存在密切关联,则即便相关主体不是仲裁协议的缔约方,仍然可以根据衡平法项下的禁反言原则,强制进行仲裁。上诉法院指出,美国最高法院近期于2020年在GE Energy Power Conversion France SAS Corp. v. 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案中认定,《纽约公约》并不禁止适用国内法的衡平禁止翻供(equitable estoppel)原则。法院随后认定,鉴于经纪公司已经指称Royal Van Lent和Feadship America一致实施了所谓相互依存的不当行为,并且声称该不当行为违反了佣金协议项下的明确义务,因此Feadship America有权根据衡平禁反言原则的第二项理论,援用佣金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结论
我们确信上诉法院的此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再次强调了措辞宽泛的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并重申了一方不得通过选择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的方式试图绕开该措辞宽泛的仲裁条款。
此项判决的重要性还在于其援用了美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判决,其中认定《纽约公约》并不禁止美国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允许非仲裁协议缔约方援用衡平禁止翻供原则以强制进行仲裁。
该判决还进一步建议相关当事人在诉讼文件送达后30日内,根据《纽约公约》将诉讼从州法院移交至联邦法院审理,然后向联邦法院提出强制仲裁的动议。
感谢特邀作者Charles De Leo和 Ryon Little花时间与我们分享知识。De Leo & Kuylenstierna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的海商法专业律所。
作者:Charles G. De Leo和Ryon L. Little
De Leo & Kuylenstierna 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