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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在中国卸载大豆 / Discharging soyabeans in China (Simplified Chinese)

本文将讨论当装载受损大豆的船舶抵达中国港口或卸货产生延迟时应采取的步骤。

尽管船长和船员在装货港和海上航行期间采取了一定措施,船上运输的大豆仍可能变质。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样的,可能是水分含量高,温度高,或因船期延误/承租人卸货指令的不明而造成的长时间储存。这些造成大豆变质的原因往往不属于船舶的责任,更何况拥堵和其他商业原因也是船舶无法控制的因素。

正如协会前几篇洞察系列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国际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无法采取任何措施避免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即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造成的货物损坏。多年以来,中国的海事法院一直倾向于支持货方的利益认定,导致船东及其保赔协会因大豆货损案件支付了高额赔偿。

总体而言,迄今为止的种种迹象表明,说服中国的海事法院认定大豆变质的原因是由货物固有缺陷所导致似乎存在一定的困难。固有缺陷是英国法律下的一种货物索偿的抗辩,虽然中国法中也有这一概念,但迄今为止,尚未有船东在中国法院成功援引这一抗辩。我们在先前的洞察系列文章中讨论了当中的原因和背景,以及在装货港及海上航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增加胜诉几率或更有效地进行抗辩。本文是对我们先前一系列洞察专题的延续,探讨并指导如若大豆在抵达卸货港时已有货损迹象或由于延迟卸货而导致货物面临变质的风险时,我们应在卸货港采取怎样的措施。

 

在卸货港要采取的措施

如果船舶的靠泊时间被延长,如数周甚至数月,则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通过船舶代理人,承租人和转租人,每天向收货人和受通知人(consignees and notify parties)发送延迟靠泊/卸货的抗议书(letter of protest)
  • 委任合格的检验人见证开舱过程并检查货物的外观和温度。邀请承租人和转租人共同参加开舱过程。
  • 通过全面的相片/影像记录每一个货舱的顶部货物的状况。此操作适用于航程结束/抵港,首次打开舱盖时。船期延误期间,也要定期进行同样的记录。如果检验人或承租人/转租人由于进口手续尚未完成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加,亦可单方面进行上述操作。
  • 测量每个货舱表层深度1米的货物温度。使用经校准的数字温度计(最好安装在1米长的热电偶探头上),并正确记录测量结果。如果船员或到场的检验人没有1米长的热电偶探头,则应在不小于30至50 cm的深度处测量温度。建议尽可能地保持在货舱中的相同位置进行每日的读数。
  • 对滞期原因进行本地查询和调查,原因可能是以下一种或多种:

o港口/泊位拥堵

o贸易因素(税率变化,货物价格波动等)

o岸上是否有可用的仓储空间

o进口手续(中国与货物来源国之间的冲突,检疫限制,缺少转基因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等)

 

如果发现货物损坏(湿,发霉,灼伤,结块,变色,受污染,高温等),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 通知协会和/或协会当地通代,并报告货物的外观状况。货物状况确定后,协会将任命合格的检验人及专家前往对货损原因进行调查,并就如何固定证据提供指导。其中包括测量货物温度,货物水分含量,根据FOSFA规则(该规则是公认的,标准化的抽样方法)和/或由检验人/专家所确认的方法进行适当/具有代表性的采样,并由在中国境内外有声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货舱中货损情况进行拍照等等。
  • 根据协会的指示,协会通代及检验人将根据专家建议,协助与收货人,CIQ等各方尽早取得联络,以安排卸货并最大程度地减轻损失
  • 协会将协助委任合资质的当地律师取得船员就航行期间的陈述(从航行开始到卸货完毕)
  • 委任的当地律师将协助与货方就货物索赔的担保进行谈判,以换取尽早卸货并适当减损
  • 协会委任的检验人及专家将在不影响实体权利的情况下(without prejudice basis)监控货物的卸货,包括隔离,存储/转运受损货物等
  • 协会委任的检验人及专家将在不影响实体权利的情况下(without prejudice basis)跟进并见证受损货物的变卖或弃置。
  • 协会委任的律师及专家将协助收集与索赔数量有关的证据。例如,获得有关大豆或大豆制品折损率计算的专家意见。

文件应被适当保存,并在协会委任的当地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公证/合法化。建议当船舶仍在中国港口停泊时,就安排文件的公证。当地律师可以将公证人带到船上以核实文件。这很重要,因为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安排文件的公证/合法化将非常耗时,昂贵并且非常困难。应公证的文件包括:

  • 因靠泊/卸货延迟提出抗议信,如适用
  • 其他抗议信
  • 卸货港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 甲板日志
  • 托运人的货物申报单
  • 货物质量证书,如有
  • 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事实陈述。对于卸货港的事实陈述,船长应仔细检查有关靠泊/卸货延迟的批注。应避免使用任何可使收货人和承租人减轻对其应负的造成延误的责任的批注。
  • 大副收据/货物清单
  • 卸货报告
  • 配载图/货物装载/卸载顺序的记录
  • 承租人的航行指示
  • 书面的熏蒸货物的指示/日志中与熏蒸有关的条目
  • 所有与通风有关的日志条目
  • 船舶图纸和机舱日志,以表明在运输过程中临近货舱的燃油箱没有过热
  • 在装货港完成的货舱检查记录,最好有彩色照片以显示货舱/舱盖的状况
  • 装船前货物检验报告,如有
  • 在装货港和海上航行期间,根据船长核对清单收集的任何其他记录。

我们感谢恒信律师事务所的祝默泉律师,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陈向勇律师,以及Brookes BellNicholas Crouch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船长的大豆载运核对清单》以及我们的视频:大豆货物的微生物不稳定性以及大豆和谷物货物通风的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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