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SIGHT
極端天氣對運輸合同的影響
極端天氣會對船東和經營人訂立的運輸合同產生多方面影響,包括導致繞航、影響裝卸港事宜、貨物損壞、合同落空等等。
INSIGHT 2017年9月26日
貨船的航行可能會受到極端天氣事件的影響,產生與承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相關的法律和保險問題,例如最近在美國和加勒比海地區颶風“哈維”、“艾瑪”和“瑪莉亞”期間,貨船航行就受到了影響。
我們將基於英國法,在下文簡要介紹極端天氣事件可能引發的一些問題。
偏離計劃航線
為了躲避和/或避免遭遇颶風等極端天氣事件,載貨船舶可能會駛離計劃航線。但這反而可能導致交貨延遲並給收貨人帶來潛在損失。
如果貨物的運輸提單併入了《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那麼即使收貨人遭受了此等損失,其也無權獲得賠償。《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第4條第4款均規定:
“為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任何合理繞航,都不能視為破壞或違反本公約或運輸合同的行為;承運人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如果租船合同併入了《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則前述規定亦可使船東免於遭受承租人索賠因繞航引起的損失。
變更提單所載卸貨地點
貨物有可能無法在提單指定的卸貨地點卸載。在這種情況下,提單條款可賦予承運人將貨物卸載在其他地點的權利。
但如果提單條款並未賦予承運人在其他地點卸貨的權利,承運人依然有可能和提單持有人約定將貨物卸載在替代的卸貨地點。此時最佳做法是,取得以國際保賠協會集團標準保函格式措施出具的、明確指示在替代港口卸貨的保函。
一旦約定了替代港口,雙方應竭盡全力取回並銷毀或作廢所有指定了原卸貨地點的提單,否則承運人將面臨因貨物買賣中使用正本提單而產生的風險。在此情形下,承運人將需要向買方承擔其未在原卸貨地交貨的責任,且承運人的保賠險條款將不會承保該責任。如果租船合同約定憑國際保賠協會集團核准措辭的保函無單放貨,那麼船東/承租人必須履行該義務。
當貨物無法運到提單指定的卸貨地點,但提單條款又未賦予承運人在其他地點卸貨的權利時,如果無法與提單持有人達成將貨物卸載在其他地點的約定,運輸合同可能會落空失效。下文將對此進行深入討論。
將貨物卸載在其他港口或地點時可用的保險
雖然《Gard規則》第34條將“因在運輸合同規定之外的港口或地點卸貨而引起的責任、成本和支出”排除在船舶保賠險的承保範圍之外,但《海牙——維斯比規則》允許合理的繞航,而且可能還存在各種“自由”條款或“Caspiana”條款,在船舶抵達或停留在規定的港口變得不可能或危險的情況下賦予承運人此等權利。因此,根據合同條款,船舶通常有權將貨物卸載在“船舶能安全抵達的附近地點(即指定港口附近)”。承運人如果這麼做,不會構成違約。只要極端天氣觸發了自由條款,保險就仍然可用。
承運人可以選擇將正本提單更換成列有替代卸貨港口的新提單。不過如果正本提單已經流轉入銀行業務系統,且承運人已經取得無單放貨的保函,便無法選擇更換提單了。從承保範圍的角度來看,任何就在替代港口卸貨達成的約定的條款不得比《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下的適用條款對被保險人不利。這點通常可通過約定根據與現有提單一致的條款運輸貨物實現。
但建議的做法是,取得新指示以及以國際保賠協會集團核准措辭出具的保函。該保函措辭請見《Gard規則》附錄和Gard網站的格式文件頁面。
航次租約中指定的裝卸港
當貨物無法在航次租約指定的港口和/或泊位裝載或卸載時,租約的其他條款可能賦予了船東在替代地點裝載或卸載貨物的權利。
例如,使用十分廣泛的1994年“金康”標準航次租船合同的第1條載明: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所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滿艙滿載……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
與此相似的“或船舶能安全抵達的附近地點”條款也可在提單中找到,請見上文。
當貨物的裝卸無法在租約指定地點完成時,最佳做法可能是船東和承租人就貨物的裝載(或卸載)地點和方式達成協議。
不可抗力
英國法下不存在所謂“不可抗力”的一般概念,也不存在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限制合同義務的一般權利。但如果租約或提單條款載明瞭何為“不可抗力”(包括各種天氣狀況)並列明雙方當事人在發生不可抗力時可享有/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該等條款將有效。在提出不可抗力主張或面臨此種主張時,應仔細審查相關租約條款中的通知規定。
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的主要目的失去價值。
如果無法在提單或租約等運輸合同指定的裝貨或卸貨地點裝載或卸載貨物,且該合同條款不允許使用替代地點,那麼該合同可能會落空。如果合同落空,合同雙方將不再有義務履行合同,且任何一方均無法就不履行引起的任何損失向對方提出索賠。
然而,判斷運輸合同是否因當時的環境情形而落空是十分困難的,這可能取決於該情形已經持續以及未來可能持續的時間長短、承運貨物是否易壞以及各種其他因素。
期約的租金支付
期租合同下,除非出現了致使船舶發生租約條款所定義的“停租”的情形,否則租金將持續產生。極端天氣對船舶造成的遲延是否會使期租船舶停租將取決於每艘船舶各自的租約條款。
貨物損壞
貨物在裝船之前可能受到極端天氣的不利影響。因此船員在評定貨物外表狀況良好時需要更加審慎,以便在提單上進行備註。在這方面上要特別關注的是《國際海運固體散貨(IMSBC)規則》下的A組貨物,該類貨物含水量如超過適運水分極限(TML),可能會發生流態化。
若載貨船舶無法避免極端天氣的影響而導致船上貨物受損,貨物承運人可依據《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抗辯針對該等貨損提出的索賠,該款規定如下:
“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對由於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c)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
但只有按照《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要求,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其合理謹慎地使船舶適航時,承運人才可行使前述抗辯權。
結論
極端天氣事件和其他自然災害,例如地震及其引發的海嘯,都是不可避免的。災難降臨之時,最優先的始終都是保護人身安全和避免或減輕環境損害。其後,我們的會員和客戶也很可能會因貨損、遲延以及使用替代裝卸港口而面臨法律難題。感謝紐卡斯爾市律師事務所Mills and Co的Jon Boaden先生提供的英國法律方面意見以及相關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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