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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新版《在泊條例》已於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Enforcement of California’s new At-Berth Regulation began on 1 January 2023 (TradChinese)
儘管目前只要求集裝箱船、冷藏船和客船在加利福尼亞州(下稱加州)靠泊期間採取排放控制措施,但是所有船舶必須在到訪加州任一港口後30日內向當局提交報告。
更新於2023年2月15日
在加州,要求船舶在靠泊期間採取排放控制措施並不是什麼新鮮事。自2014年起,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頒佈的《2007年在泊條例》就已經針對集裝箱船、冷藏船和客船的排放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是,新版《在泊條例》已於2020年12月獲得批准,其中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將實行更嚴格的空氣排放物控制和報告要求。
新版 《2020年在泊條例》擴大了原條例的適用範圍,要求更多船舶(包括兩類新增船舶:液貨船和滾裝船)以及為相關船型服務的新港口和碼頭遵守排放控制規定。此外,新版條例將原先“按船隊計算,到訪25次以上受規制”的標準修改為“按碼頭計算,到訪20次以上受規制”,這也增加了原先已經納入條例規制範圍的船型(即集裝箱船、冷藏船和客船)中需要遵守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數量。
排放控制要求
所有遠洋船舶原則上均須遵守《2020年在泊條例》。但是,正如我們先前在警示通函《準備好迎接加州更嚴格的在泊減排要求》中詳細介紹的,只有集裝箱船、冷藏船、客船、滾裝船和液貨船才需要在靠泊期間採用CARB批准排放控制策略(CAECS)。換言之,除非船舶到訪的碼頭是低活躍度碼頭(即該船型每個日曆年度到訪該碼頭少於20次)。此外,各船型將按照下列實施時間表,分階段逐步啟用新排放控制合規要求:
合規起始日 |
船型 |
2023年1月1日 |
集裝箱船、冷藏船和客船 |
2025年1月1日 |
到訪洛杉磯港和長灘港的滾裝船和液貨船 |
2027年1月1日 |
所有其他液貨船 |
報告要求
所有類別船舶,包括散貨船和雜貨船,根據新版《2020年在泊條例》均須遵守到訪報告要求。在實踐中,這意味著所有船舶必須在到訪加州海運碼頭後30日內向CARB提交報告,無論船舶或碼頭是否適用排放控制要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滾裝船和液貨船需要遵守與其他船舶相同的到訪報告要求,這意味著這些船舶在排放控制要求的合規起始日前,也必須向CARB提交到訪報告。
報告要求的實施日期原定為2023年1月1日。但是,CARB在2023年1月20日發佈的公告中表示,CARB已經將提交報告的期限延長至2023年4月1日。CARB表示,原本應於2023年4月1日之前提交的報告現已改為應於2023年4月1日截止提交,但是鼓勵有能力遵守新條例中規定的報告時間表的主體繼續按照原報告時間表提交報告。
其他資源
新版《2020年在泊條例》全文可以在CARB網站的“遠洋船舶在泊條例”頁面下載。該網頁還包含其他有用文件的鏈接,例如有助於遵守新版到訪報告要求的常見問題(FAQ)清單和相關範本。我們建議閱讀美國船級社第05/2023號監管新聞,其中提供了關於新條例的有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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